「中华文化:古代年龄称谓」年龄称谓悼年是多少岁?

悼年是多少岁?

「中华文化:古代年龄称谓」年龄称谓悼年是多少岁?

悼年是7岁。

悼年年龄称谓的来历:

《礼记·曲礼上》有云:“人生十年曰幼,学。二十曰弱,冠。三十曰壮,有室。四十曰强,而仕。五十曰艾,服官政。六十曰耆,指使。七十曰老,而传。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百年曰期,颐。”《礼记》的年龄称谓以此段话为代表形成了一个系列,可称为“礼记系列”,它以十年为单位,从十岁到一百岁,每个整十的年龄都有一个称谓,这些称谓都是称说男性的。

七年曰悼。七岁时叫“悼”。那么,悼是何意?在一般的理解中,悼就是悼念的意思,悲伤、哀痛。七岁的小孩子怎么可以用悲伤作为年龄的代称呢?前人曾有这样的质疑,且认为,既然是以每十年作为一个年龄变称,就不应将八十、九十合称为“耄”,后边还插上七岁的称谓,从次序上来说有点混乱。如清代梁章钜在《浪迹丛谈》卷三中说:“《曲礼》云:‘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释文》本或作‘八十曰耋,九十曰耄’,恐后人妄加之。

姜西溟《湛园札记》云:‘先太常谓当时八十曰耄,九十曰悼。案文每十年一变称,无缘于八十、九十同称曰耄,而于中忽插以七年曰悼,且七年正近幼学之期,称之以悼,何其不祥也!况九节俱是成数,则‘七年’之为‘九十’无疑,而上句‘九十’二字宜删矣。’按《白虎通·考黜篇》引《礼记》此文,正与姜说暗合,是可据也。”《白虎通·考黜篇》引的《礼记》中的有关内容为:“《礼》八十曰耄,九十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礼记》和《白虎通》中相同的内容为什么不一样呢?我们今天见到的《礼记》一般认为是西汉礼学家今文经学的创始者戴圣选编的,《礼记》即是今文经。

秦焚书坑儒后,儒家经典及儒学传播阻滞,汉初学者根据前辈口传,用当时通行的文字(隶书,即今文)写成定本的儒家经文及解释,研究、阐发今文经的学派,称为“今文经学”。古文经,指用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前的儒家经书,它们用先秦古文字书写,始皇焚书时,民间儒生将一些古文经书埋藏起来,至汉代前期,相继被发现。人们认为古文经更接近儒家原来的思想,研究、阐发古文经的学派叫“古文经学”。在儒家经籍的传承和解释上,今古文学差异很大,门户之见日深。为了弥合分歧,统一思想,公元79年,朝廷召集各地儒生在洛阳白虎观召开了一次全国性的经学讨论会,由汉章帝亲自主持,会后由班固将讨论结果整理编辑成《白虎通德论》,简称《白虎通》。

《白虎通》对今文经的《礼记》进行了修正,认为“八十曰耄,九十曰悼”。清代学者姜西溟、梁章钜亦赞同《白虎通》的结论,将“九十”去掉,“七年”改为“九十”,依据就是十年一变称和将悼理解为悲伤对于近上学年龄的小孩是不妥的,这种看法不无道理。然而,东汉的郑玄、唐代的孔颖达、清代的《康熙字典》仍以今文经的《礼记》作为范本进行注解,在释“悼”上,皆认为是指七岁的小孩子。郑玄认为,“悼,怜爱也”“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是由于“爱幼而尊老”;孔颖达认为,八十、九十可以并称为“耄”,因为这时的老年人都比较“耄”,即糊涂、迷糊,特征相同,并在郑注的基础上解释“悼”为为何是怜爱,因为他们“未有识虑,甚可怜爱也”。在不加刑这一点上相同,所以将七岁放在九十之后,悼与耄不加刑,原因是“幼无识虑,则可怜爱,老已耄而可尊敬,虽有罪,而同不加其刑辟也”。

《康熙字典》云,之所加对悼不加刑是因“怜其知未及,而非故犯也”。《辞海》之类辞书中的“悼”是一个多义词,有悲痛、恐惧和年幼者三个义项。在年幼者义项中,举例往往是戴圣《礼记》中的“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这句。所以,“悼”解释为年幼者之称,得到了广泛认同,因为幼小而可爱可怜,因幼小无知犯罪情有可原。

在古代,除了有“刑不上大夫”的潜规则之外,有几种人犯罪之后是可以被赦免的,“悼”亦在其中。《周礼·秋官·司刺》就有三赦制度:“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惷愚。”郑玄对此句的解释为:不满八岁、八十以上、痴呆这三种人,若犯的不是杀人罪,都不受刑。唐代的贾公彦解释说:不满八岁,就是七岁,这时还没换牙,犯了杀人罪就会赦免。郑玄和贾公彦对三赦的注解与《曲礼》中的“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是一致的。所以,“周礼三赦”中的前两赦与“曲礼”的“悼”和“耄”有着对应关系,“悼”对应“幼弱”,“耋”对应“老耋”。《周礼》和《礼记》都是儒家经典,是三礼中的两礼,在相同事例上的规定应有着继承性和一致性,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礼记》中的“七年曰悼”是确定无疑的。《礼记》所言免罪的“悼”和“耄”,其年龄并非恰好就是七岁和八九十岁,是指不满七岁和八九十岁以上,而对“悼”的年龄也有不同理解,比如郑玄和贾公彦认为是不满八岁。

沿《周礼》和《礼记》,历代对幼弱和老耄在其犯罪后,多有类似的赦免宽宥。《汉书·刑法志》记载了汉景帝公元前141年的诏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并说明对老耄恤刑的原因:年老之人,人所尊敬,他们头童齿落,血气已衰,值得同情怜悯,通常无暴逆之心,若加以刑罚,不得终其年命,于心不忍。长孙无忌在《唐律疏议》中说:“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宋刑统》规定:“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明律》《大清律例》以及民国时期对于幼儿和老年人犯罪,也有从宽处理的规定。

犯了罪追究与否,与年龄大小、辨别是非能力、智力高低等联系起来考虑,反映了古代制定法律时充分考虑了各种情况,有一定的人性化因素在里面。这时的小孩子嘴里基本是乳牙,啥也不懂、是非不明,只知调皮胡闹,大人一照顾不到,就要出乱子,做错事;八九十岁的老人身体机能衰退,牙齿差不多掉光了,智力及辨别是非能力还原到幼儿水平,即返老还童。在民俗中有“老小孩”“老顽童”之称谓,他们有时清醒,有时糊涂,一糊涂起来难免做错事。一个未有识虑少不更事、一个年事已高衰老糊涂,是不可以常理与之较真的,尊老爱幼的传统让人有所顾忌,所以,有了错误都是可以原谅和从宽处理的,犯杀人罪后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七岁以内的儿童与八九十岁以上的老年人在行为心理上具有相似的特点,古人早就对这一点了解得十分深刻,因而对他们采取了较为宽容的态度。但孩子不可溺爱纵容,大人对孩子的行为要掌控适度,看护、教育要及时跟上,不能有了错舍不得说教,那样早晚会培养出害群之马,害人害己。老年人神志清醒时也要自尊自重,不可放任自己,倚老卖老。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但更重要的是要让人尊重你的行为,而不是你的年龄,老人应该为年轻人做出榜样。年轻人也要常回家看看,多关注空窠老人的情感生活,世上什么都可以错过,唯一不能错过的就是孝敬老人。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2245678901@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
个人中心
购物车
优惠劵
今日签到
有新私信 私信列表
搜索
打开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kekeketangcom】,发送【101】获取验证码,输入获取到的验证码即可解锁复制功能,解锁之后可复制网站任意一篇文章,验证码每月更新一次。
提交
隐私政策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