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有哪些特殊关照?

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有哪些特殊关照?

「保护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有哪些特殊关照?

​未成年人发育尚未成熟,而公共设施往往是为照顾多数人便利设计,于未成年人及其同行成年人而言对便利性有所影响。例如,公共洗手间为成年人设置的洗手台、小便池等高度过高,并不适宜未成年人使用,还有一些年龄较小的未成年人尚无法自理等,对未成年人日常起居出行造成一定影响。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大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区景点等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以及方便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为未成年人提供便利。目前而言,各类公共场所专为未成年人设置适宜未成年人使用的设施已并不罕见,覆盖面已经形成一定的广度,此次将该条写入《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从立法角度对制度实施起到强有力的保障,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未成年人便利设施的覆盖广度,使关照未成年人成为全国通行的一种制度习惯。

这种特殊关照并不仅限于便利保障上,也同样存在于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中。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适龄范围和注意事项;必要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场所运营单位接到求助后,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警报系统,组织人员进行搜寻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在景区、车站等人员较为密集的场所,未成年人走失事件时有发生,依照程序报案处理,在时间上都存在着不可避免的滞后性,易引发一系列不必要的风险,后果较为严重。此类公共场所硬性安装广播设施并不存在实际困难,相反却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发生走失时,除恶意拐卖等外,一般的走失都可通过广播及时播报,及时防止恶性结果发生。同时,原则性地规定在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将爱护未成年人从道德层面上升到法律高度,作为人人都要遵守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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