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或证人的保护作证措施有哪些?

未成年被害人或证人的保护作证措施有哪些?

「保护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或证人的保护作证措施有哪些?

证人出庭作证是直接言辞原则的表现,是正确认定事实的内在要求。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质证并经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成年人如果能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能辨别是非的,对案件情况了解的,可以出庭作证。但是鉴于未成年证人或被害人由于其自身的特点,身心的脆弱性和证言的易错性,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是非常必要的,故法律规定经人民法院准许的未成年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规定了证人的作证保护措施。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 (1) 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 (2) 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 (3) 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 (4) 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 (5) 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虽然该条款并不是针对未成年人作出的具体的保护措施,但是证人中也包括未成年证人,应视为我国法律对未成年被害人或证人作证的保护措施。

加强对未成年证人受害人或证人的保护,对未成年证人的身份、住址等信息严格保密;禁止媒体散布未成年人的图片或照片,对未成年人作证的案件进行不公开审理,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推进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2020年11月,中共上海市长宁区委政法委领导区相关政法单位制定了《长宁区未成年人“一站式”取证保护实施细则》,这是首次从侦查阶段对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证人“一站式”取证保护延伸至公诉、审判阶段,并提出根据需要提供经济救助、身心康复、复学就业、法律支持等一系列特殊保护措施。明确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的办案人员一般应当不着制服,但着装应得体。询问未成年人时应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应当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询问女性未成年被害人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采用易于理解和便于表达的方式,视情况确定心理咨询师同步跟进。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未成年被害人,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亲和力和相关未成年人保护经验的女律师。对于需要医疗救助的未成年被害人,在征求法定代理人意见后,及时通知医院启动绿色救助通道,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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