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政府保护」什么是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什么是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保护未成年人:政府保护」什么是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是指专为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基本原则为,家庭为主,托育补充。人的社会化进程始于家庭,儿童监护抚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完善相关政策,强化政策引导和统筹引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托育、学前教育事业,办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母婴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养和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相比于2012年《未成年人保护法》,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再使用“托儿所”表述,而是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代替,相比之前,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功能上较托儿所而言更加丰富,是托儿所随时代发展后的产物。

《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新增“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母婴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政府在此方面不仅自身投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同时也要鼓励社会的各种力量依法参与其中。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就此作出规定,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地方各级政府要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二至三周岁的幼儿。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消费水平的提升,提供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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