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政府保护」什么是临时监护?

什么是临时监护?

「保护未成年人:政府保护」什么是临时监护?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1) 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2) 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3) 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4) 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5) 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6) 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

(7)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近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可见,临时监护作为针对监护人监护行为的不适格和缺位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监护人以外的组织机构承担起临时的监护义务的制度。

本次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未成年人临时监护制度,与2012年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不同,之前对临时监护的运用仅限于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而现在则是与《民法典》合力构建起临时监护制度,在监护人缺位,未成年人利益陷入风险的情况下,由政府承担监护的角色,达到政府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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