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政府保护」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政府与基层自治组织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政府与基层自治组织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保护未成年人:政府保护」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政府与基层自治组织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政府与基层自治组织是一种指导与被指导、支持与被支持、帮助与被帮助、宏观与微观、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在困境未成年人保障工作中,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设立由村民委员会委员、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担 (兼) 任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报告情况。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并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在留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同时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积极作用,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报告;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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