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政府保护」政府层面哪些主体承担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

政府层面哪些主体承担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

「保护未成年人:政府保护」政府层面哪些主体承担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设置监控设备和交通安全设施,预防和制止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卫生健康部门提供卫生保健服务,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依法对未成年人的疫苗预防接种进行规范,防治未成年人常见病、多发病,加强传染病防治和监督管理,做好伤害预防和干预,指导和监督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卫生保健工作。做好未成年人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以及精神障碍早期识别和诊断治疗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监护问题。未成年人身份不明的;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人被宣告失踪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监护人因自身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的;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的;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的;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近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

临时监护期间,监护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对于无法查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依法进行长期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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