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什么是合适保证人制度?

什么是合适保证人制度?

「保护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什么是合适保证人制度?

对于涉罪未成年人而言,大多缺乏经济基础无力交付保证金,主要通过人保的方式被取保候审,但是随着城市化的进程,有许多外来涉罪未成年人,由于在当地无监护人、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即便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也经常因为无法提供保证人或交不起保证金而被采取逮捕措施,造成大量未成年人在审前被羁押。这不仅违背了未成年人“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刑事政策,也侵害了外来未成年人获得平等保护的权利。

合适保证人制度恰好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契机。在涉罪未成年人无法提供适格保证人的情况下进行补位救济,代为履行保证人的职责,以解决未成年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由于无法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而不得不被羁押的困境。在合适保证人制度框架下,较大比例的外来涉罪未成年人均有被取保候审的机会,他们的审前羁押率也会随着合适保证人制度的完善逐渐下降,本地的涉罪未成年人和外来涉罪未成年人将享受同城待遇,有力地保障了未成年人平等参与诉讼的权利。

上海司法机关探索借助社会各界力量组建合适保证人队伍,涉罪未成年人无法提供保证人的原因主要是其身边没有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具备法定的保证资格。针对这样的情况,上海司法机关发挥自身的优势,借鉴域外相关理念,尝试聘用未成年观护基地志愿者、爱心企业负责人、社工站社工、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大学教师等人员担任合适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承担监督和管理被保证人的责任。

随着合适保证人制度的推进,合适保证人的范围也将日益扩展,将来可以探索将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相关工作人员陆续加入合适保证人的名单中来,或者尝试以民政局等单位作为合适保证人来履行保证人的职责,以扩大受益涉罪未成年人的范围。如刘某某盗窃案中,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刘某某盗窃一案时,经社会调查发现,刘某某家庭环境特殊,其父母均为智力残障人士,刘某某很小就辍学并外出打工,在上海与他人合租居住,由于公司拖欠工资,他为了维持生活实施了盗窃行为,其被抓后,亲戚朋友以经济贫困、路途遥远为由拒绝来沪。鉴于刘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综合评估无羁押必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鉴于刘某某在上海无固定住所,也无法提供适格的保证人,法院与检察机关经协商后,将其安置在爱心企业观护基地,同时邀请观护基地负责人担任其合适保证人,不仅解决了其食宿问题,还为其提供临时的就业岗位,按时发放工资,保证了刘某某的基本生活。观护基地成立了一支由法官、合适保证人、观护基地带教老师、青少年事务社工组成的帮教队伍,在委托青少年事务社工对其进行观护帮教的同时,让合适保证人也参与到对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去,通过定期谈话、带其参加社会活动等方式提高刘某某的思想认识,及时掌握其近况,并与法院定期沟通。刘某某不仅在该企业掌握了多项劳动技能,还养成了读书的好习惯,对自己之前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深刻反思,对未来的生活和工作也进行了规划,为重返社会创造了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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