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社会层面如何监督家庭寄养?
政府层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参与家庭寄养工作,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 制定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政策;
(2) 指导、检查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
(3) 负责寄养协议的备案,监督寄养协议的履行;
(4) 协调解决儿童福利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5) 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处理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家庭寄养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包括接受确立寄养关系的申请、评估、审核、培训、签约环节以及解除寄养关系。
儿童福利机构行使职权接受监督。儿童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该机构的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职责的;在办理家庭寄养工作中牟取利益,损害寄养儿童权益的;玩忽职守导致寄养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家庭寄养,或者未经上级部门同意擅自开展跨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家庭寄养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擅自与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家庭寄养合作项目的。
家庭寄养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儿童福利机构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儿童福利机构可以依法通过与社会组织合作、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获得资助。与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同家庭寄养有关的合作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