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如何寻求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如何寻求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保护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如何寻求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社会成员实现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对某些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自1994年1月由司法部正式提出,1996年3月17日修正通过的《刑事诉讼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法律援助规定其中。199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律师法》对这一制度进一步加以确认。我国参加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也确立了向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原则。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中规定,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告知其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应当对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进行指导和培训。”

具体而言,在下列情况下,未成年人可以获得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

一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是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是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四是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五是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可以看出,现行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重点体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方面,总体而言,法律援助范围还是较窄,规定也较为笼统,部分法律援助案件未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作出区分对待。为了保证未成年人可以在更大范围内获得法律援助,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涉诉困境未成年人关爱工作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对涉诉困境未成年人权益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制度,具体如下:

第一,提供法律援助范围是指法院受理的涉及困境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第二,当事人若要求提供法律援助,须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是否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由法律援助中心确定。对符合条件案件的当事人,少年庭可主动告知申请法律援助服务。法院应对当事人的申请提供积极的帮助与指示。确定提供法律援助后,法律援助中心可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参加涉诉困境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审前调解或诉讼工作。法律援助律师应按照法律规定为涉诉困境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服务,代理词要注意未成年人身心特点。

第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诉讼引导”活动中,法官可提示法律援助律师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法律,积极履行保护涉诉困境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法律援助律师可视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并做好记录,形成综合报告,在开庭前向法庭提交。

第四,少年庭法官可与法律援助律师共同落实对涉诉困境未成年人当事人开展回访活动,了解民事权益的落实情况,并提供适当的帮助。

第五,涉及困境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中,如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经济状况确实困难的,可向本院提出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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