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如何在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保障未成年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如何在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保障未成年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保护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如何在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保障未成年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解释等都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权包括自然人的个人信息、私人空间以及本人不想被他人所知悉的信息等。

未成年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隐私权保护制度,是指在刑事司法活动的各个阶段,为了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不受侵犯,保障其健康成长,顺利回归社会,所有参与案件侦查、审理、执行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参与案件办理活动的人员不得向社会大众公布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住所、其他家庭成员信息或者其他具有人身识别性能推断出未成年人及其家属确切身份信息等隐私的法律制度。

在侦查阶段,能够对涉案未成年人的信息进行公开的主体有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如今网络快速发展,一些媒体在案发第一时间接触到案件信息。甚至有的案件还没到公安机关立案,媒体就已经散播出去了。我国的法律法规严格规定了侦查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义务。

例如,《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五条均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要主动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不能将未成年人的私人信息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的资料进行公开和传播。除了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行为有规定外,《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新闻媒体的职业行为也有规定,《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将维护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注意保护其身心健康,列入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中。

在审判阶段,我国规定了不公开审理原则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以保障未成年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法律出于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重视,鉴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保护了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以及名誉,防止因为公开审理而给未成年人带来精神压力和对审判活动的恐惧。有助于使他们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接受教育和挽救,重新回归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规定。

除了司法机关进行办案,或者有关机关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以外,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中规定,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刑法修正案 (八)》增设第一百条第二款,免除“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前科报告义务。犯罪记录封存和前科报告义务免除是为了保障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中未成年人隐私权不受侵害而设立的两项最有力的制度。它们的设立体现了刑事诉讼中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主导思想。这一规定对于未成年犯回归社会、重返学校、就业等具有现实意义,给予未成年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因受过刑罚而被人贴上“罪犯”的标签,被身边的人所歧视和孤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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