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或监护人可以看未成年人子女的邮件或聊天记录吗?
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邮件和聊天记录等的内容均属于通信秘密范畴,邮件和聊天信息的传递通畅属于通信自由,国家保护未成年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特殊情况下,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有例外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以代未成年人开拆和查阅,但对于其他未成年人,则不适用此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另外,在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或紧急情况下为了保障未成年人本人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开拆和查阅。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特殊情况下,也仅限于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开拆和查阅,隐匿、毁弃、非法删除仍然是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