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现网上有不适合未成年人观看或者使用的服务及产品时,应该怎么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一条就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对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成长的网络氛围作出了详细规定。
一是做好调查准备。对于不适合未成年人观看的服务或者产品,先做好调查工作,搜集服务及产品内容,检验存在不适合观看的网络并记录,进一步了解不适合观看的情况。
二是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处理不适合未成年人观看的服务及产品,防止信息扩散。
三是建立完善可行的投诉渠道。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置若罔闻,并不处理,继续发布不适合未成年人观看或者使用的服务或产品时,或者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网络服务或者产品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或者网信、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防止危害后果的出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及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