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专门学校?
专门学校面向的是具有严重不良行为、不适合继续留在普通学校学习的未成年人,对其开展相应的义务教育及行为矫治。
专门学校既不是刑事处罚,也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一种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超前预防的有效措施。专门学校的前身是工读学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1) 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2) 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3) 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规定,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专门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义务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